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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业在新技术面前经受挑战

1999-05-20 来源:光明日报 沈卫星 我有话说

一、正在被重新定位的音像业

信息社会的脚步已经踏进音像产业的门槛,里面的很多东西正在被互联网络和数字化等新技术重新定义和定位。一段时间内,人们需要从新的角度对它进行认识或者使用。如音像市场的整体拓展,广大艺人及节目的宣传推广,音像制作的方式,出版发行的渠道,消费者的欣赏习惯,作品的版权保护等,都在被新技术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改变着。

这种改变让人们感到惊喜的同时,也使一些表演者和录制者感到不习惯。由于网上传输的作品是数字化,这就非常容易被改编,有时候会变得面目全非。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化鹏说,一些文字作品上网后,其版权信息在网上被改来改去、转来转去后,竟找不到原来样子了,一些音像制品同样存在这种遭遇,而这种情况在纸介质和磁光电介质时代是不会出现的。

还没有上网的乐迷们可能不知道,很多音乐已经开始在网上被免费地送来送去了,而且不再是地域性的,而是全球。据一位新加坡的音像界人士透露,现在一些国外的音乐网站就有中文歌上网,包括美国和英国等国家。

压缩技术的不断出新,使音像节目的载体越来越小了。国际唱片业协会亚太地区总裁饶锐强先生对记者说:“现在的音碟(CD)已经嫌大了。MP3,这种通过新的压缩技术制造出来的音碟,可装进150首左右的歌曲,比一般的CD多出10多倍,令人惊奇的是,我们在3个月以前还没有感到特别严重,而现在已在市面上迅速铺开。”

更为严重的是,MP3音乐非常便于在网上传送,据介绍,每天至少有15万名世界各地的人在网上欣赏MP3音乐,其中有一半的人将这种音乐免费下载,据不完全统计,不到一年就被下载了400多首次。中国音像协会法律顾问孙建红指出:MP3虽然拓宽了音乐的传播渠道,但唱片业却视其为大盗,因为都去免费下载音乐,表演者、录制和出版方的回报从何而来,因此,音乐创作和录音制作将受到重大打击。

孙建红还说,VOD技术的出现,也给音像业以沉重的打击。VOD是影视节目的点播系统,用户只需向VOD系统交纳费用,就可以全天候24小时点播节目。目前,我国一些城市的小区已经开始使用这种VOD系统。

二、新技术带来新机遇

当一项新技术在市场推出的初期,总免不了让受新技术影响的行业产生忧虑——恐怕已有的模式被全面淘汰。然而,大可不必恐惧的是,新技术同样也会带来新的思路,新的机遇。在前不久由国家版权局、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召开的音像新技术版权研讨会上,一批音像界人士提出,音像行业如果能充分把握新技术带来的新机会,那么,行业发展的潜能必将因新技术而得到更大的发掘。

其实,音像业一向重视科技,它本身就是科技的催生物。激光唱片、激光视盘这种科技含量极高的数字技术最早就是用于消费者的,并为整个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今天,由互联网络和数字化所引发的革命性变化,使它又一次面向新技术带给它的发展契机。

比如市场推广,据一些具有相当规模的音像公司介绍,他们过去的传统做法是,公司在发行新节目之前或初期,都需要花巨大的人力物力,在不同的媒体宣传及推销,以引起消费者购买的兴趣。一般的宣传方式不外是电视台电台广播,报刊杂志的广告以及演员的现场表演等。而有了互联网,灵活性就明显增强,音像公司可以利用各种网站,花较少的钱就可集中向网络用户宣传最新节目,网站可以详列出歌手或演员的个人资料,为浏览者提供下载的演职人员的照片,也可让他们听听歌曲的选段,(现在一般长度约为半分钟)。更新一点的网上传送技术还可以让阅览者及“歌迷”、“影迷”在网上对话,直接收看艺人的访问录像及现场表演。这种网络渠道使音像公司接触的消费层面比其他传统媒体更广更专,更广是指互联网不分国界,能辐射全球的消费者,更专是指所有到有关网站阅览的消费者本身对艺人及公司的节目有一定的兴趣,使公司更有针对性地推广宣传。

饶锐强先生对记者分析说,新技术带来的好处至少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音像节目可以全球同步发行。这在过去是很困难的,这里有运输的问题,有寄送母带的麻烦,海关税收的不一等等,至少要作两个月的准备,而现在网上传送很快,回收资金也快;2、不用中介,不用店面,可直接面向消费者,节目也不用包装,成本大为减少;3、一张音碟容纳10多首歌,而听众往往只喜欢其中一、两首,到了网上,消费者可方便选取,节省大量费用;4、刺激音像节目创作向更优秀的方向发展,因为网上的淘汰将更加残酷,没有好作品就休想立住脚,因为消费者只想下载他想要的好东西。

三、数字化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司法界有一个古老的法理:“法官不能拒绝审判案件。”然而,新技术对于音像业的挑战,其强度使法律界深感压力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蒋志培说:“如果从司法角度看,我认为新技术不仅对整个音像业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也是对法律、司法的挑战。网络的发展使你不能有时间去考虑,但迫使你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和表态。”

事实的确如此,网络和个人电脑的迅猛发展,使音像节目的传播难以控制。尤其对音乐的使用和传播,破坏了正常的制作和演出市场。如消费者对网络中的音乐进行捕捉、存储、改编和再次传播。虽然由于对声音下载存在着速度和质量方面的技术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种侵权行为,但对作品的权利人仍是一个警钟。

传统的地域分割已不复存在,外国人在网上的作品是世界的,中国人的作品在网上也同样是世界的。王化鹏司长说:“数字化音像作品的保护将更多地依赖技术保护措施,因而突出地需要规定新的法律制裁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副研究员指出,从新技术来看,音像制作方式的变革,使法律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如一首音乐作品(包括乐队)的各种元素往往可以经多种方式采集后用电脑合成,再被上网传送,这给法律界提出新的课题,即如何使音像制品合法地放到网上传输而避免侵权之嫌。

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随着音像的压缩及防盗录技术的进一步成熟,音像节目无需依靠载体,它们将通过互联网络、卫星及有线频道等渠道,将数字音像制品直接传送到消费者的电脑及播放设备。这并非只停留在理论阶段,在两三年内,经由互联网或有线频道等渠道传送附有防盗录技术及版权信息的音像节目将成为该行业发展的新动力。为防止网上MP3的疯狂盗版,音像业已与电脑公司、软件商及音响器材商联手研究数字音像的反盗版系统,并于明年内完成。这套系统将减少由网上盗版引起的法律纠纷。

目前,互联网上的反盗版活动已拉开序幕,如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提供的材料:该协会设在伦敦的总部已有专门机构定期在网上寻找非法的MP3节目,找到后将这种节目及其所在“网站”的资料被分发到该协会在各国的办事处,各办事处会发出警告信件给非法MP3节目的提供者及它的网络供应商,要求将其撤掉。如遭到拒绝,各地办事处将按照当地法律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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